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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超过防卫限度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4月17日上午,小明(化名,以下同)因移栽树与美霞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调解,并约定时间妥善处理,双方不能再闹事。当天下午美霞通过电话叫来小华等五、六人来到小明家,对小明进行责问、并殴打小明父子,小明在反抗过程中,随手操起桌上的一把尖刀向小华的腹部刺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小华伤情为重伤甲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防卫过当。小明移栽树与美霞发生纠纷,经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派员进行了调处,并约定时间妥善处理,且双方不能再闹事。但美霞电话邀约小华等五、六人在当天下午仍然来到小明家,对小明及儿子进行责问和殴打,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有重大过错。小明在被害人徒手对其父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在反击过程中使用凶器,将被害人刺成重伤,属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正当防卫。认为小华等五、六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人进行围攻殴打,虽然没有使用凶器,但其人多势强,而被告人处于弱势,不及时还击,也会严重侵害小明父子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属正当防卫。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明防卫强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本案的防卫强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一、从防卫方认识能力分析,防卫方难于掌控防卫强度。从常理上来看,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仓促应战,认识事物的能力比正常情况下要弱,难于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难于准确评估侵害行为强度及应采取防卫强度,因此,在紧急情况下,防卫行为强度大一点是无法避免;在防卫人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反击不法侵害时,相应控制防卫强度是可以做到。本案的侵害方小华采取电话邀人、主动出击的方式等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对小明进行责问和殴打,而防卫方小明因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派员进行了调处,并约定时间妥善处理,且声明双方不能再闹事。故小明对小华等人的袭击没有思想准备,处于应急状态,而侵害方有五、六人人到其小明家中并对其殴打,对防卫方小明来说,事发突然,无法准确分析自己所处的危险程度,难于适当控制防卫强度。

    二、从侵防双方力量分析,防卫方处于弱势。一是从双方的人数分析,侵害方有组织有预谋且有五、六人,而防卫方没有思想准备,只有二人,故侵害方的攻击能力比防卫方要强;二是从地点分析,虽然是在防卫方家中,但侵害方人多,而防卫方只有二人,且防卫在房屋中争取外援力量比在公共场所相对要缓慢;三是从侵害行为分析,侵害方多人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责问和殴打的方式进行,虽然是徒手,但其气焰嚣张,对防卫方的思想及人身形成了巨大威胁。

    三、从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分析,防卫实际后果与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相当。根据上述第二点分析,侵害方的行为对防卫方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巨大威胁,可能会造成防卫方的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后果,被告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侵害方一人重伤。可以认为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与防卫的实际后果相当。

    综上所述,小明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刘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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