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质押骗款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业人员申某为筹集赌资,先后与车主赵某等人以每日支付租金150元至200元不等的条件签订了租车协议,获取4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0万元。而后,申某又谎称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先后以该4辆车为质押,向张某等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在骗取钱款后大肆挥霍。
【分歧】
对于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无异议,但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质押得款认定本案犯罪数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申某骗取的4辆车价值和质押得款的总和认定犯罪数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申某骗得的4辆轿车的价值认定犯罪数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申某编造租车理由,虚构事实,以签订租车协议的方法从车主处取得车辆,主观上对车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已构成犯罪。此后,申某对车辆的质押并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只是其对所骗得的车辆的处置行为,是其实施骗车犯罪后的延续行为,是对赃物的处理结果。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在诈骗案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完成?? 6个回答10
- 小区内,一电动车由于未刹车撞了低速行驶的机动车,责任如何认定? 1个回答0
- 梁某的行为改如何认定? 2个回答0
- 伪造签名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7个回答10
- 子女犯罪,法院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资产? 4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