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牛立华交通肇事罪案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交通肇事罪

【关键字】 交通肇事罪 自首 从轻处罚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立华

2008年9月18日下午11时许,被告人牛立华驾驶豫SF6869号微型面包车沿22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0公里处,因避让后方车辆而驶入道路右侧人行道,将前方同向靠路边行走的小学生李某、王某、王某某、沈某某撞倒受伤。李某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牛立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牛立华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没有保持车速,没有按分道通行的原则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牛立华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强制性保险,并向该公司投10万元第三责任保险。被害人李某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由被告人牛立华赔偿李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7540元,已由保险公司支付。

被害人王某受伤后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并皮肤擦伤,花医疗费2368.88元(未付医院),后转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由王某某预付3千元,其他未付医院。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受伤后均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王某某诊断为头皮血肿,全身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3491.52元(未付医院);沈某某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花医疗费3971.76元(未付医院),三名被害人均系农村户口,在本村小学上学,被害人王某、王某某父母均务农并在本区打工,被害人沈某某在家跟祖母张某某生活,父母到南京打工。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立华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立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民事部分由被害人王某、王某某、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牛立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人牛立华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济损失12400元;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济损失7400元;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济损失7840元,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先行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沈某某在信阳市第四人民法院及信阳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用由中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直接与交警部门、医院结算。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在行驶车辆的过程中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不得不令人深省,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定罪认定:即交通肇事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相联系的公路、铁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安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个因素,一是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严重后果,三是严重后果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四是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发生的空间为铁路、公路、空中航道等场所,时间上则为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且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牛立华在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由于避让后方车辆而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关于分道通行的原则,将其车辆驶入道路右侧人行道,最终导致了将在路边行走的小学生李某、王某、王某某、沈某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牛立华对于该严重后果并没有预见,只是存在着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牛立华需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被告人牛立华构成交通肇事罪。

量刑认定:即在量刑过程中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相关认定。

法律规定的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人牛立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打“110”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证实,该情节构成一般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态度较好,可以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考虑,法院判决被告人牛立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是适当合理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最近频频发生的肇事案表明,交通事故通常是在驾驶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道路规则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往往会带来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需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作为驾驶车辆的司机来说,其责任是最为重大的,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地驾驶,避免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越道行驶等违法情形,在行驶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车速,在转弯或者倒车的过程中,要注意避让旁边行驶的车辆,相互谦让,在途经学校附近时要注意减速行驶,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除了肇事司机的责任外,行人的疏忽和不遵守交通规则也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要保证行走人行横道,过马路时要注意看红绿灯,切不可贪图一时之便穿越跨栏。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李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