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齐某某到某农村信用社要求贷款,未获同意,而后齐某某多次采取威胁、拦截车辆等方法要求信贷员提供贷款,也未得逞。2006年11月9日,齐某某再次来到该农村信用社办公室,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把裁纸刀架到信贷员孙某某颈部,令其下跪,强迫孙某某签字,向其提供贷款,后分别四次取得贷款共计3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定性上有三种意见:一、被告人齐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齐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危害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侵犯的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因此,齐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
1、 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除了采取胁迫手段外,还可以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强拿硬要的财物一般数额不大,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所以《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指向虽然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索要钱财,是衡量行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区分标准。
3、 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其矛头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因此侵害对象是行为人随意产生;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给被侵害对象的人身实施现实紧急的强制压力,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的行为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方法,从而迫不得已给付钱财,或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手段主要有以对被害人或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声誉、财物相威胁;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等。
德兴市人民法院:程晓川 刘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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