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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借条而销毁构成犯罪吗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被告人李某系搞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3月,经朋友刘某担保,他向黄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5﹪,借款期限为1年.9月25日晚,李某来到黄某家,谎称还钱,,要黄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黄某拿出借条后,被李某一把抢走,黄某要上前夺回,李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说:”你要过来,就想活.”黄某只得让李某逃走.李某抢得借条后,即将其销毁.

 

    争议;本案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条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应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条对于黄某具有财产性价值,李某劫得借条进而销毁,使黄某遭受财物损害.故理因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刀,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抢劫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也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使用暴刀、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抢夺的是借条,不是直接有形的财物,但是它却是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是主张财产权利的基本根据。通过抢劫借条,能够直接掌握对债权凭证的控制权,间接掌握对债权所代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所以抢劫借条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抢劫存单、债券等均作为抢劫罪论处。同理,抢劫借条也构成抢劫罪。

 

    而且,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也不是单纯的抢夺,由于他携带凶器尖刀,并用威胁的话说:你要过来,就想活.”等到,都说明其具有暴刀、肋迫方式抢夺的特征,具有抢劫罪中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客体的特征。

 

 

    从犯罪的故意上看,抢劫借条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本案抢劫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目的实质就是为了无偿占有黄借给他的2万元财产。抢劫借据得逞后,李某就很有可能不用再偿还这笔债务。由于本案还有担保人,被告人逃债的动机未必能够实现,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实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逃债动机就更不可能实现。但这些都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

 

    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抢劫借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抢劫,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身分上有一定特殊性,但不违背抢劫主体是一般主体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性质是犯罪而不是一般债务纠纷.

 

 

    对被告人拿到借条后故意销毁的行为,属于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毁灭借条,同时也是种妨碍诉讼行为.借条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证据,也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刑事证据, 毁灭证据属于妨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妨碍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种一个行为触犯二个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的竟合情况,只能择一重罪即按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综上,李某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抢夺的是借条,不是直接有形的财物,但是它却是种重要的债权凭证,是主张财产权利的基本根据.所以抢劫借条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李某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抢夺,是携带凶器用暴力,肋迫方式抢夺,具有抢劫罪中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客体的特征。所以,应以抢劫罪来认定。

 

 作者:甘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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