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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费水良家建房子,将订模板事项交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丁有良做(双方没有商谈价格,当地订模板价格一般是每平米9-10元)。被告丁有良雇请原告叶太华一同前往被告费水良家订模板,按日50元支付工资。当天下午,原告叶太华在二楼楼面订模板时,不想支撑模板的毛竹破裂及垫砖的砖头泄倒,原告当场从上面摔下,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8134元,诊断为L1椎体骨折,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捌级伤残。原告叶太华向两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丁有良给付2000元医疗费,其他款项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叶太华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叶太华的损失应由被告费水良赔偿。原告叶太华与被告丁有良是到被告费水良家中做工,被告费水良与他们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费水良没有尽到定作人应该提供的安全的工作环境的义务,所以,被告费水良应对原告叶太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原告叶太华的损失主要由被告丁有良赔偿,部分责任由被告费水良承担,部分责任由自己承担。原告叶太华是被告丁有良雇请来做工的,也就是说他与被告丁有良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被告丁有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叶太华和被告丁有良与被告费水良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他们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关系。被告费水良将工程交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丁有良来承揽,本身就负有过错,所以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原告叶太华自己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亦应当承担部分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是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首先是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伤害。对这种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1.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为受益人。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2.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如果没有提供而导致雇员因工受伤,雇主自应负责。

 

    其次是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员受害的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对此,我国法律及司法审判中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的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梁慧星先生就认为该案受理法院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显属不当。因为,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赞同这种主张,因为: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3.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职工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亦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最后是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2.须雇员遭受损害。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被告费水良与丁有良和原告叶太华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费水良作为定作人,把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丁有良,负有选任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承揽人被告丁有良造成原告叶太华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丁有良与原告叶太华是雇佣关系,这点是没有问题的。综合上面关于雇员受害赔偿问题的说明,作为雇主的被告丁有良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受害人是原告叶太华,即雇员。雇员遭受了损害,且是在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的损害,同时,雇主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所以完全符合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构成条件,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丁有良对于原告叶太华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第一种意见过于片面,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杨剑平 欧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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