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可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电力公司;被执行人玻璃公司;第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玻璃公司拖欠电力公司2001年电费127610.9元,电力公司于2002年9月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玻璃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前偿还电力公司电费40000元,余款87610.93元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玻璃公司支付电力公司违约金46270元。
调解书生效后,玻璃公司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电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玻璃公司无履行能力。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玻璃公司与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玻璃公司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即从2000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而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按期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玻璃公司在第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享有到期债权,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遂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电力公司履行对玻璃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不得向玻璃公司清偿。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要承担相关义务。
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15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
〔评析〕
一、法院强制执行第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履行债务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本案中,玻璃公司无力向申请执行人电力公司清偿债务;且经过调查认定,玻璃公司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有50万到期债权,法院向第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执行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法院送达的履行通知书后,既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又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执行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但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如果第三人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不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否则,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为这关系到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确权,《执行规定》特别对第三人的利益作了具体规定。在《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强制执行,不得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这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蒋 萍
- 强制执行中的到期债权 5个回答50
- 债务官司赢了后,强制执行要债权人提供财产信息吗? 3个回答20
-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单独借款债权人是否可对女方借款所购房产强制执行 8个回答20
-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没有可执行物,可以由债权人提出让对方 4个回答0
- 强制执行 1个回答20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