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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信国等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发布日期:200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信国,男,农民。

    被告人褚兴政,男,农民。

    被告人杨文清,男,农民。

    被告人陈树明,男,农民。

    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黄信国使用“铁猫子(捕杀工具)”和土铳等猎具在湖北远安县荷花镇山林中非法猎捕红腹锦鸡9只,并将其制皮。2001年8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褚兴政使用土铳在湖北远安县洋坪镇、河口乡等地山林中,非法猎捕红腹锦鸡5只,亦将其制皮。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猎捕的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文清于2001年2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购向德俊、杨建华及被告人褚兴政等人的红腹锦鸡制皮65张,价值69472元。被告人陈树明于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购杨洪全、邹培政等人的红腹锦鸡制皮40张,价值42752元。

    2002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文清、陈树明家中,查获其非法收购的红腹锦鸡制皮105张。经鉴定,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陈树明于2002年5月31日到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交待了其非法收购锦鸡制皮的有关事实,法庭审理此案时,亦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冯孝萍、黄义波、李明菊、向德俊、杨晓琴、杨洪全、文祖祥、邹培政、郑家元、马选木、周金莲、马先成、薛伶俐等证人证言;2、提取的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的红腹锦鸡制皮(照片);3、四被告人的供述;4、湖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总站关于“野生动物及产品鉴定证明书”;5、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红腹锦鸡及其产品和价值标准的复函”;6、远安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褚兴政、陈树明检举揭发他人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7、关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审判]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分别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9只、5只,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黄信国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兴政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文清、陈树明分别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制皮65张、40张,价值分别为69472元、42752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辩护人关于杨、陈二被告人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树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褚兴政、陈树明“检举”之行为,经查不能成立,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有关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黄信国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褚兴政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文清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陈树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第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野生动物,2、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中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3、它不4、仅具有昂贵的经济价值,5、而6、且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7、尤其具有重要的观赏价值、甚至政治、社会价值。之所以这样说,8、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本案四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红腹锦鸡数只、数10只,9、其价值分别为69472和42752元。红腹锦鸡系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10、它既不11、能作为商品买卖,12、也不13、能当成一般商品运输,14、只能保护。相反,1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6、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17、显然侵犯了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制度。因此,18、必须严惩。

    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属于非法捕杀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褚兴政捕杀红腹锦鸡5只,黄信国猎捕红腹锦鸡9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等以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分别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无论他们处于什么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19、所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是指2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22、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23、。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24、。就其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来看,25、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6、“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7、主要是指28、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以及数量少有、濒临灭绝危险的或者分布地域狭窄的野生动物,29、如大熊猫、东北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0、是指31、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32、制作成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33、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3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构成本罪。其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5、然而36、为了牟取暴利、食用或者其他目的,37、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38、顾而39、为之。本案被告人杨文靖、陈树明分别分次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制皮65张和40张,40、价值分别692742元和427520元,41、按照最高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锦鸡(所有种)”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42、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科以刑罚。

    43、本案被告人对指44、控的犯罪、且认定陈树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分歧意见,45、但对被告人褚兴政既有非法猎捕红腹锦鸡5只的行为,46、又有将猎捕之锦鸡出售给杨文清的法律事实。对褚兴政怎样处置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褚兴政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本案被告人褚兴政既有非法猎捕5只红腹锦鸡的行为,又有出售红腹锦鸡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故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褚兴政实施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褚兴政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非法猎捕行为较非法出售行为重,且被告人褚兴政仅仅是将其非法猎捕的红腹锦鸡制皮出售给被告人杨文清。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把“收购”作为重要环节。换言之,没有“收购”环节,就谈不上“运输”、“出售”,也就是通常所归纳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本案被告人褚兴政将猎捕的红腹锦鸡制皮后出售是一个连续的犯罪索链,只能进一步证明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谋取暴利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对被告人褚兴政定罪科刑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杨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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