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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返乡遭冷眼 放火报复三进宫

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襄樊法院网讯(作者张广宇 编辑王洪)8月22日,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因刑满返乡遭冷眼而放火烧人房屋的李有明有期徒刑五年。

   李有明系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一居民。2005年4月17日,其刑满释放返乡后,认为相邻居民对自己冷眼相待,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经常在深夜故意制造噪音,无故踢他人房门,纷纷引起居民不满,继尔与李发生争吵,对此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6年5月8日凌晨3时许,李酒后来到本组居民郑某家门前,趁郑家无人之机,踢开房门进入室内,从郑家拿出数件衣服扔在屋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衣服后,又将燃烧的衣服扔进郑家屋内,引起郑家房屋起火,致家俱、棉被、房顶等物被烧毁。邻居发现郑家起火纷纷赶到将火扑灭,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时查明,李有明曾于1990年4月2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1998年6月2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李有明为发泄不满而引燃衣物,并将着火的衣物扔进他人房屋,导致房屋起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李有明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遂从重处罚。

  法官点评:李有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邻居房屋,锒铛入狱,罚当其罪,罪由应得。然而李有明的第三次罪恶缘起冷眼,不能不引人深思。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这种预防,需要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不可能在真空中生活,也没有人渴望一辈子牢底坐穿。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社会无疑是犯罪分子回归的理想家园,社区已成为矫正不良行为的重要阵地。刑释人员需要回归社会,需要洗刷心灵,重新做人,也需要社会给他一个宽容的环境,需要你我他的热心帮教。许多活生生的实例告诉我们:拉一把,浪子回头金不换,推一把,破罐子破摔复向恶。别让刑释人员回归的永远是牢房。给弃恶从善者一个回归的空间,多点援手,多点友爱,多点宽容,少点冷眼,善莫大焉。反之,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如果没有一种正确认识自己错误,悔过自新的良好心态,再好的良药也无法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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