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续保交强险车辆将行人撞死,在交强险限额内全赔后再分责
发布日期:2009-11-20 作者:李英俊律师
肇事者驾驶他人未续保交强险的车辆时将行人撞死,并承担车祸次要责任——
肇事者赔偿交强险赔付限额
成都日报讯 (锦法记者晨迪)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而车主并非事发时驾驶员,赔偿费用最终应该怎样承担?日前,锦江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作出认定,肇事者首先要承担交强险的赔付限额,然后再根据责任比例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另外,车主对肇事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某日凌晨,宋某驾驶汪某所有的汽车,撞上步行至快车道内并蹲在该处的行人罗某,造成后者当场死亡。罗某的家人向锦江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和汪某赔偿各项损失。
经法院查明,肇事车辆为汪某所有,事发时借给宋某使用。因汪某疏忽,事发时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也未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宋某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14000元。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人罗某在快车道上坐卧,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宋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力,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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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宋某所驾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造成本案损害后果。故宋某应当在交强险死亡赔付限额110000元内先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罗某、宋某按照6:4的比例承担。交强险赔付限额110000元用于冲抵死亡赔偿金部分,冲减后尚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01326元,由宋某承担40%,即80530元。综上,扣除宋某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4000元,被告宋某还应赔偿原告共计182030元。汪某是本案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该车负有管理义务,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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