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孩童同浴一孩童死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9月10日上午,天气闷热,内乡县水泥厂职工郑桂群、崔秀菊的孩子郑玉新,与同厂职工曹铁栓、田江丽的孩子曹建等5人在一块玩耍,后在郑玉新提议下,5名孩童一块到相邻的一河塘内洗澡。郑玉新同曹建先后下水,后俩人上岸换地方。到新的位置后,曹建让郑玉新先下水,郑玉新顾虑水深不敢下,曹建边说“没事”边嬉推郑后背,郑不慎掉入水中。刚落下水时郑还在对其他几个孩童嬉笑,后迅速滑入深水中,一沉一浮。曹建见此,即脱衣到水中抓住郑往岸边拽,但拽不动,且同时往深水中滑。此时另一孩童折一树枝伸给曹,曹抓住后仍不能将郑拖向岸边,遂松手放弃,上岸呼救。待他人赶到将郑救出后郑已死亡。
郑死亡后,其父母处于极度悲伤之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是民事案件,不予立案,在索赔无果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曹建推上被告席。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建和郑玉新均是未成年人,由于家庭教育不够,要求不严,其父母做为监护人对孩子监护不力,致使孩子到不该去的危险地方洗澡,双方父母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曹建推郑下水是郑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对郑赔偿责任按6:4划分。曹建辩称其未推郑掉入水中,提供的证言证明效力低于公安机关事发后调查证实的事实,其辩称理由不成立。遂一审判决曹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曹铁栓、田江丽赔偿郑玉新父母精神损失费1万元,郑玉新死亡补助费138522元,丧葬费5374.5元,共计153896.5元的60%,即92337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曹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10月19日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文辽 群言
相关法律问题
- 欠债者死亡。债务能要回吗? 4个回答0
-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2个回答0
- 帮忙耕地车翻了。人当场死亡。 3个回答20
- 由于车祸造成2人死亡,责任人为死亡者, 3个回答0
- 由于车祸造成2人死亡,责任人为死亡者 1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黑龙江黑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西城区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广东东莞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