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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孩童同浴一孩童死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5名年龄均不足12岁的孩童,在监护人均没在场的情况下,到不该去的河塘一块洗澡,孰料一孩童嬉水中死亡,责任自负,还是另外4名孩童都该担责?10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此作了回答:嬉推溺水孩童下水者承担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此案再次警示:监护人应切实负起监护责任,杜绝不该发生的事情。

    2004年9月10日上午,天气闷热,内乡县水泥厂职工郑桂群、崔秀菊的孩子郑玉新,与同厂职工曹铁栓、田江丽的孩子曹建等5人在一块玩耍,后在郑玉新提议下,5名孩童一块到相邻的一河塘内洗澡。郑玉新同曹建先后下水,后俩人上岸换地方。到新的位置后,曹建让郑玉新先下水,郑玉新顾虑水深不敢下,曹建边说“没事”边嬉推郑后背,郑不慎掉入水中。刚落下水时郑还在对其他几个孩童嬉笑,后迅速滑入深水中,一沉一浮。曹建见此,即脱衣到水中抓住郑往岸边拽,但拽不动,且同时往深水中滑。此时另一孩童折一树枝伸给曹,曹抓住后仍不能将郑拖向岸边,遂松手放弃,上岸呼救。待他人赶到将郑救出后郑已死亡。

    郑死亡后,其父母处于极度悲伤之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是民事案件,不予立案,在索赔无果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曹建推上被告席。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建和郑玉新均是未成年人,由于家庭教育不够,要求不严,其父母做为监护人对孩子监护不力,致使孩子到不该去的危险地方洗澡,双方父母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曹建推郑下水是郑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对郑赔偿责任按6:4划分。曹建辩称其未推郑掉入水中,提供的证言证明效力低于公安机关事发后调查证实的事实,其辩称理由不成立。遂一审判决曹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曹铁栓、田江丽赔偿郑玉新父母精神损失费1万元,郑玉新死亡补助费138522元,丧葬费5374.5元,共计153896.5元的60%,即92337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曹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10月19日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文辽 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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