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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构成什么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某厂为了加快货款回收速度,在2002年9月决定,所有采购员在该年年底前追讨货款的旅差费用不计入其货物推销的包干经费之中,由厂里另行报销。该厂采购员陈某在12月份将其经手的几十万元货款追讨回后,交给了厂财会科,同时将这次旅差费用填写了3张报销单,并附有相关凭证,总数额为900余元。经领导签字同意报销之后,陈某在此3张报销单的千位数上分别加上2、4、5,这样实际上虚报了11000元,后到财务多领取了11000元。后案发,在就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不意见。 

    第一种意见:陈某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报销旅费用之机,虚报冒领本单位11000元,这是利用了采购员这一特定职务上的便利,如是非本单位人员无法能及的。数额上已达到较大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陈某在领导已签字3张报销单的千位数上分别加上2、4、5,,故意隐瞒真相骗过了财务人员,从而骗得了11000元,从主客观要件上看,构成了诈骗罪。 

    笔者亦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且行为人获得财产,而使他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主体要件是已满16周岁, 

    4、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 

    本案陈某为了非法得到11000元钱,在其领导已签字的报单上,虚加数字,采用的虚构事实,到财务报销时又隐瞒其真实出差支付费用的真相,采用的是隐瞒真相,这种欺骗的方法让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继而骗到了11000元钱。本案中容易迷惑的是,陈某是采购员这一特定主体,易误认为应构成职务侵占。仔细分辨一下,不难发现,陈某是采购员不假,他的职能是追讨货款,时间上应是从去追款至把货款交到该厂财务为止,这时职务行为已履行完毕。报销旅差费与职务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具有职务上的本位性和直接性。 

    纵观本案,陈某非法得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最主要的是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单位上的财物,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而陈某应定性为诈骗罪。

齐光辉 连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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