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仅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虽为该企业减少了排污费但并无索取和非法收受该企业的财物,仅是使用了该企业的车辆,从其行为来看并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从一重罪处罚。理由是张某的滥用职权是手段行为,受贿是目的行为,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第三种观点,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关于张某的行为,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关于是否构成受贿罪,笔者的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并规定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长常见的十种新形式的受贿行为,理论上也有称之为“变相受贿”。其中第八种形式是指:收受物品但未办理权属变更形式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某企业为少缴纳排污费用,在与张某协商的过程中,将车交给环保局使用,张某做为该局局长无借用的合理事由,直接将其车开回家私用,并无归还的意思与行为,后该企业“如愿”缴纳了排污费,直到检察机关追查此车,该车才归还到企业。
关于是否数罪并罚笔者的理由如下:张某在与三家企业“协商”时,并无个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企业将车送到环保局使用后,张某将奥迪汽车据为自用属于受贿的一种新形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因此,应数罪并罚,而不是从一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张某的行为构成新形式的受贿,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张娴
- 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5个回答20
- 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2个回答0
- 二人有限公司大股东非法窃取小股东股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个回答0
- 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属于一般违法还是犯罪? 1个回答0
- 请问这种行为算违法么?如何定性及量刑? 6个回答0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