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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在网络聊天时认识外地女孩王某,在现实生活中王某多次从外地到刘某处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每次发生完性关系后,刘某均会给王某50元到100元钱不等。王某对刘某一往情深,但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与别的女孩确立恋爱关系,刘某因此疏远王某,王某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在此期间王某又与多名网友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滥交而传染到淋病,在患病期间,王某约刘某见面并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约会后刘某发现自己生殖器有异常,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患淋病。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虽王某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的情况下还约刘某并发生性关系,但刘某提出分手情形下王某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属情理之中的。王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而应受社会道德谴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使刘某也患上性病,而且双方关系属卖淫嫖娼,因此王某应以故意传播性病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王某以传染性病的方式给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王某与刘某从网友发展到亲密男女朋友,虽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会给50到100元钱不等,刘某给王某的钱款,王某都花费在来往刘某处的车旅费上,因此刘某与王某之间不属于卖淫嫖娼关系。刘某与别的女孩确立恋爱关系,王某因此由爱生恨,在得知自己身患淋病的情形下,仍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目的很明显是想以传染性病的方式给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姚遂彪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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