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借款出现两张借据,应采信哪方?
2007年2月6日被告万某因急需用钱,便向原告文某借款50000元。原告文某诉称,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是用收款收据的三联单写的,被告把第三联(交给付款单位的一联)给了原告。被告在2007年内陆续归还了借款累计15000元,尚欠35000元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据复写件,并提供证据证明收据纸张为被告提供的。
被告万某辩称,被告确实借了原告50000元,并用收据打了欠条。但是当时并不是按收据格式填充式书写的,被告也不知道借条被复写成了二联、三联或者四联。被告已经还清了原告50000元,并依法收回了原始借条。被告在庭审中也出示了原始借条。
【分歧】
对该案,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万某应归还原告文某借款35000元。理由为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个不争的事实,用收款收据来打借条的方式也是可能的存在的的。作为民事纠纷,其主要依据是证据效力优先原则,从本案整体证据来看,原告证据优势更大。
第二种意见: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存在两份借条,即被告手中的原件和原告手中的复写件。从证据效力看,原件效力优于复写件。
第三种意见: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理由为本案涉及诈骗的问题,不能以民代刑,否则可能存在包庇犯罪的问题。
【管析】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为查明借款收据本究竟是哪方提供的;二为两份借条的存在,即原件与复写件。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首先要查明的便是打借据的收据本是由哪方提供的。如果收据本为原告提供的,写完收据后收据本应被原告带回,则原件、复写件都应在原告手中,则可能存在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但借据复写件仍在原告手中的情况;如果收据本是被告提供的,那么被告将第三联交给原告后,原件则还在被告手中,那么被告可能在未还钱的情况下手中有借据原件。从本案看,原告提供了一份被告万某向邓某出具的收据,该份收据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同一本收款收据,且收据编号是相连的,证人邓某也证实给收据是被告万某提供的。从证据优势上看,收据本为被告提供的可能性较大,则被告虽然有原始借据,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将欠款归还了原告。
二、对于两份借条的存在,两份证据都是有效的。复写件不同于复印件,其与原件一样具有效力。按上述证据分析,收据本是被告提供的,则借据原件应在被告手中,如果被告已还款,那么借据复写件不可能仍在原告手中。在民事案件中,应从证据优势方面来判断,在是从全案的整体证据出发,不能只从原件效力优于复写件的角度去分析。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仅凭手中的原始借条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证据更具有优势。
三、对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问题,本案可能存在一定诈骗的问题,但是至今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诈骗,因此法院不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将民事案件移送公安侦查,而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去处理。
四、从常理上分析,如果被告已经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原告蓄意要被告重复还款的话,原告则会主张归还50000元,完全没有必要承认被告已经归还了15000元,而只主张要求被告还款35000元。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万某应归还原告文某借款35000元。
汪菲菲
- 对方借款不还!无借据!怎么办? 4个回答20
- 借钱不还,借据都有,银行汇款也有但是就是借款者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6个回答0
- 个人间借款的借据有没有时效性,有无法律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3个回答0
- 借据要写明和借款人的关系吗? 2个回答0
- 请问签定这样的借款合同而没有写借据,是否有法律效力? 3个回答0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