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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防重地何以屡成危险区域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怪事年年有,去年特别多”。去年岁末的“纸币开手铐事件”,与去年年初的“躲猫猫事件”遥相呼应,再次把南国警察推向沸论非议的前哨。昆明警方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嫌盗窃罪的邢鲲在小南门派出所自缢身亡一事,宣称邢鲲在候问室使用夹带的纸币,将手铐捅开,躲到动态侦测监控探头不能监测的盲区后用鞋带自缢身亡。何以监控严密的看防重地却在一时之间成为危险区域的代名词,竟不时爆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来刺激我们的神经?如果监管不再安全,我们的监管和羁押存在的理由又是什么?难道刑事司法制度就不能“正常”地实现惩罚与矫治复归的目的?为何仅仅是涉嫌盗窃就断然自缢,难道对刑事司法制裁的担忧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何以是作为责任方的公安机关在通报、澄清事实,而不是其他更为中立的机关?何以对公安机关现代化的沟通(视频、实验),网民们却一再质疑,是沟通不够现代化,还是网民不够理性?这一个个问号无疑进一步放大了“纸币开手铐事件”的标本价值,疑问不但指向貌似科学的沟通机制,也指向了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

  综观此类事件备受关注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一、场所特殊。或是未决羁押的看守所,或是刑罚执行的监管场所,或是其他拘束自由的矫正或劳教场所,丧失自由的人与看护者都处于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中。而且,管理与被管理之间不具有开放性,容易监督失控。二、所公布的死因都有不可思议之处,至少与大众通常认知不一致。纸币尚能开手铐,厂家恐要喝西北风了,况且,使用明知不安全的产品,亦有懈怠职守之忧。与民众极为普通的常识性判断差别甚大,也无怪乎网民戏称之为“对大众智商的挑战”。三、信息公布者都是责任方,是当事者,与事件有着利益冲突,不符合利益冲突回避法则。四、事件的鉴定结论都不具有权威性,要么是根据同监舍的嫌疑人出具的证言,要么是似是而非的闪烁其词的模糊用语。五、若有责任多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处分,轻则影响一个干部、一个领导的政治生命,重则影响一个工作领域的公信力,能否处断公允较为敏感。其实,透过以上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纸币开手铐事件”不过是众多事件的一个延续,是众多问题的一个缩影而已。

  监管场所有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人员,监督的方式已经从单纯的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过渡,并在预防环节上甚至到了事前。但在昆明警方的通报时,我们的法律监督者却没有先行表达自己的声音,也没有提供独立的鉴定或判断结论,只有昆明警方的自查以及自行通报,这种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调查机制无疑更让事件增添了许多模糊性。按照常识,自认或自证其罪远比否认更为可信,因为,一个理性的人一般不会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由此,一味地否认和澄清,如果在他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获得确信的前提下,是无法被认可的。但是,查清事实远非我们想象那般容易,即便是实务上所谓的侦查实验也不能。因为事件发生具有不可逆转性、不可复制性、不可再现重演性,所谓的实验即便成立,也并不必然能推定实验的结果就是事件发生的原因。既然如此,敏感事件的发生更需要实行一种符合正当程序的调查机制和沟通机制,通过调查本身的正当性来获得结论判断上的公信力。

  且让我们假定“纸币开手铐事件”确有其事,假定网民的质疑声浪仅仅是针对事件通报本身而不是借此表达其他情绪,那么,立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科学性,解决方案可以归纳为三句话:程序透明、技术中立、法律监督。

  程序透明,从宏观方面上讲,涉及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问题。民众参与司法是刑事司法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贯之以“人民”,但“人民”如何从纸面和口头落到实践需要更多具体的制度设计。比如当前对犯罪的调查是不公开不透明的,调查的经过与程序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任何不公正、不正当、不透明的执法活动,都会使正义的实现蒙上阴影。对应于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如果处于缺乏民众监督或体系外监督的情况下,责任方单纯的自我申明是无法取信于民的。再比如披露案件信息制度化。司法与媒体两者是复杂、敏感、热门、棘手的关系。媒体业的发达必然会导致新闻监督无孔不入。相关单位必须适时向媒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尽量避免误传、谣传;对某一案件作出解释、表明立场和看法,不能总是等到事件扩大化之后再作补救性的解释———此时,往往为时已晚,公众不信任的墙已经筑成,隔阂难以弥补。

  技术中立,是指要从技术上保障原始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像银行有一套独立于系统之外的储存数据,即便系统内部数据发生意外丢失,也有备份待查。如果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可以同步备份监控资料,在事件发生后以独立存储的备份数据予以证明,相信会减少民众对原始证据材料被编辑、篡改或删除的怀疑。

  法律监督,是指作为监督者的检察人员要同步监督、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当前“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已经深入人心,让民众的权利和法律监督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就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诸如“纸币开手铐事件”所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

  刑事司法制度要成为缓冲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阀门,如果自身演变为矛盾的制造场所,将使它在公众认知中扮演可笑、愚蠢而不是理性、专业、中立的角色。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就会使刑事司法戴上什么样的面具,什么样的面具就会决定什么样的刑事司法、甚至是整个社会的走向。教训已经够多,我们需要的是去改变。

王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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