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钓鱼执法”争议只能靠法律规范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方面,执法者假装紧急病痛,有向医生“下钩”的嫌疑;但另一方面,它又与百姓深恶痛绝的“钓鱼执法”行为有诸多不同:从感情上讲,社保局没有诬赖无辜百姓,查处的是确实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从程序上讲,工作人员获得了充分的证据,不存在公权力的胁迫;从结果上看,为众多参保人管好了看病的钱袋子,是件好事。
那么,深圳社保局的做法到底算不算“钓鱼执法”?“钓鱼执法”该如何界定?类似执法行为是否一律不能使用?这些,既是厘清深圳社保部门执法事件的关键,也是自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以来,有关各方和社会公众亟待弄清的疑问。
遗憾的是,由于至今“钓鱼执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有关方面也迟迟未给出详细解释,专家学者观点也各不相同,直接造成在类似事件中当事方和社会公众“各执一词,你吵我嚷”的局面。
据了解,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的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但在我国还没有定论,也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仅简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事实手段和方法,却没有具体要求;取证过程是否要亮明身份,也无明文规定。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倒是规定了,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如果仅是“微服私访”且不对被调查者威逼利诱,这样的“钓鱼执法”是否能合法使用?
“钓鱼执法”事关政府形象和百姓利益。公众之所以对深圳社保等类似事件如此关注,正是关心公权力是否能在法制轨道上运行。随着“钓鱼执法”概念的广泛使用,太多细节和概念需要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完善和规范。毕竟,再多的争议和探讨,都代替不了法律上构筑的边界。
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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