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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等待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日期:2010-03-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起故意伤害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 王文林
前言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第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即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社会生活中的案件是千变万化的,有一些情况,虽然不是典型的自首,但是根据自首制度设立的目标和出发点,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中,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同在一商场内租赁摊位售卖旅游产品,一天傍晚商场临近关闭时,双方因琐事在被告人摊位前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撕扯起来。在撕扯中,被害人忽然倒地,致其左踝骨折。被害人随即掏出电话拨打110报警。被告人始终站在自己摊位前,没有离开,直至被害人亲属和派出所民警赶到案发现场,被民警带到派出所问话。在派出所被告人如实交代了事实经过。
[问题争议]被告人并没有报警,也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而是被赶来处理案件的民警带走的。被告人滞留案发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犯罪?
二、本文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虽然被告人甲的行为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常见的“自动投案”情形,但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以达到利用较低的司法成本查明案情,及时进行刑事追诉的目的。在本案中,甲案发后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警察马上就会赶到,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完全有条件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警察赶到之前离开现场。但是,最终甲选择了自愿滞留在案发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认定甲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予以体现政策,符合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宗旨,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案发过程中,无论是被告人本人报警或者由被害人报警,也不论报警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滞留现场是出于等候警方处理之目的,即应认定被告人到案具有自动性,视为自动投案。
结束语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在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由于具有成文法的高度概括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这时,我们就需要回归到法律规范设定时的立法原点,深刻理解它的精神,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处理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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