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110网律师
- 熊少年被控涉嫌抢劫罪一案的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定,并经征得被告人熊少年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熊少年被控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熊少年、认真查阅并分析了本案卷宗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疑义。为维护被告人熊少年的合法权益,更为了有助于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现根据庭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熊少年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熊少年生于1990年2月25日,现年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该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少年作案时刚满十五岁,是个没有按部就班完成学业的朦胧少年。所以,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少年减轻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熊少年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发现本案三个被告人及另安处理的四个人属少年义气,对行为及行为的后果不明确造成的,他们虽然准备了刀具,但行为并不是如现在的很多抢劫行为那样,先伤人再实施抢劫。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看,三个被告都是初犯,虽然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但考虑他们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熊少年的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少年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将犯罪事实如实地交代了,所作的辩解也只是按事实在作陈述,没有狡辩。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四、对本案处理的建议:
本案三个被告人,最大的也只有十七岁,最小的是被告人熊少年才刚满十五岁,均属未成年人,如不是犯了抢劫这档的法律规定必须给予刑事处罚的罪,他们的今天和明天也与其他少年一样,灿烂多彩。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对少年都采关心、保护的态度,所以我建议法庭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制订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熊少年在法定的最低刑,即三年以下量刑,最好从挽救的实际出发,对其处以缓刑,让他继续完成学业,争取改过自新,将他锻造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潘福昌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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