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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为——卫生行政监督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薛群英律师
(一)   卫生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监督包括卫生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卫生行政监督等。卫生行政监督,是指卫生行政主对卫生行政相对方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情况,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和履行情况,对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命令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等,所作出的监察、督促、检查和查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理解卫生行政监督的含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事实卫生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卫生行政主体及其授权的履行卫生行业管理职责的机构。卫生行业内部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都不是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监督,是专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授权的机构对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的监督。
    2.卫生行政监督的内容,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情况,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和履行情况和对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命令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察、督促和处理。
    3.卫生行政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卫生行政监督是一种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卫生行政监督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监督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5.卫生行政监督的目的,是卫生行政主体为了履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职责(义务)和行使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以防止和纠正卫生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使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二)   卫生行政行政监督的方法
    1.调查。调查,是卫生行政主体通过各种信息渠道、采用多种合法方法,了解行政相对方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情况,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命令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等。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消除隐患。
调查可以用公开的方法,如询问、咨询、鉴定、勘查勘验、审查文件、现场调查等。也可以使用秘密的方法,但最后的调查结果必须告知相对方,并听取申辩。
    2.查验。查验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某种相关证件、物品进行核对、检查,以确定、确认证件、物品的真伪,从而作出相应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监督方法。
    3.检验。检验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行政相对方的物品,委托相关的技术部门进行检查、鉴别或者化验等,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者是否携带有传染性病毒、病菌等的卫生行政监督方法。
    4.鉴定。所谓鉴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于专门性的问题或者材料、证件、物品等,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进行鉴别、评定等,以确定真伪、优劣、性质、成分等。如技术鉴定、资格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
    5.勘查勘验。勘查勘验,是指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对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地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测量、绘图、拍照等,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法律事实的行为。
    6.登记与注册。登记与注册,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进行登记和注册的行为,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或者卫生状况、疾病传播情况等的卫生行政监督方法。
7.统计。统计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通过对卫生行政相对方有关方面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分析等,来对卫生事业进行管理、监督的方法。如人口统计、卫生机构统计、医师统计等。
    8.评审。评审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士的执业、医疗服务情况活动,药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等的守法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等,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据一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行为。
    除上述卫生行政监督的主要方法外,卫生行政主体还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或者不禁止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进行卫生行政监督。但是,不得有违“履行义务”与“服务”的宗旨!
(三)卫生行政行政监督的一般程序和规则
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卫生法或者卫生行政管理法这一法典,所以,卫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尚无统一规定。但是,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卫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规则:
    1.表明身份。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执法时,首先应当穿着专门制服,佩带有关标志;其次,应在执行职务时向行政相对方出示证件、说明身份。
2.公开执法。这里讲的公开执法,是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部门的实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否则,必须承担因泄密等而给卫生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尊重相对方的基本权利。尊重相对方的基本权利,是指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执法时,对某些特殊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规定和要求。如进入民宅检查必须持有特别检查证件,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
4.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是指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执法,对于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向行政相对方说明并允许行政相对方申辩和陈述。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行政相对方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控告权!
5.告知权利。这里说的告知权利,是指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作出某一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告知象征相对方享有的相关权利。如获得告知权、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控告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卫生行政诉讼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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