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为——卫生行政指导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薛群英律师
卫生行政指导,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和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用品、用具、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技术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情况,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政策,在卫生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和业务性、技术性指点,实现一定的卫生行政目的但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卫生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
1.卫生行政指导是卫生行政主体管理医疗卫生事业的行为。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有资格和权利进行卫生行政指导。
2.卫生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有别于传统行政所扮演的“守夜人”的角色的“消极行政”。是我们现在应当尊崇和推广的一种行政行为模式。
3.卫生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广阔,方法多种多样。卫生行政指导在适用范围上,只要是实施在卫生事业内部,就基本上是没有限制的。并且,我们应当积极地开拓思路,寻找为医疗卫生行业进行“指导”的事项和线索,主动地进行“指导”!
4.卫生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制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应当积极倡导。
5.卫生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卫生行政指导的方法,主要表现为指教、教导、指点、解释、建议、鼓励、举出案例、作出评论、介绍经验等,其是一种柔性的、非强制性的、并辅以利益诱导机制的向卫生行政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的,相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二)卫生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卫生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卫生行政指导是对现行卫生法律不足之处的补充。(2)卫生行政指导是对以僵硬手段行政的有效代替;(3)卫生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卫生行政管理向民主化发展的良好趋势;(4)卫生行政指导具有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辅导、促进、协调、疏导作用,又对卫生行政相对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起着积极的预防和抑制作用;(5)卫生行政指导对卫生行政相对方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也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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