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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约定租期≠无期限租房

发布日期:2010-04-09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覃先生租下刘女士名下一栋两层的自建房。双方协商后约定由覃先生出资为房屋装修,所花费用以房租抵扣。第一年的租金为每月450元,第二年以后提升为每月500元。房屋租赁的期限并未作明确约定。20103月初,刘女士函告覃先生提出解约,要求覃先生一个月后退还房子。覃先生不解,咨询律师:其与刘女士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在租房合同没约定租赁期限,是否可以无限期地租下去吗?
对于覃先生提出的问题还是相当普遍的,一般老百姓认为,租房合同没有约定租房期限就认为可以无限期地租用,其实是一种误解。
   可以肯定的是,覃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覃先生与刘女士在租赁合同上没有对租期进行明确的约定,应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然需要给予承租方合理的腾房时间。而承租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搬出腾空退还房屋。
一般老百姓容易对租房合同中的“不定期限”产生误解,以为这对承租方有利,可以据此无限期租下去。但实际上,“不定期限”的约定却给予了房东更主动的权利。一旦房东想收回房屋的时候,其可以以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期为由,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退房。因此,我们在签类似的租房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租赁期限,而且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
  另外,一般市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房屋的用途常常未作约定,如覃先生租用房屋是用于经营皮鞋生意,而有些人是租来居住。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熊潇敏律师建议在租赁合同上也应对租赁物的用途作详细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出租人同意用于商业的,法律不禁止。但如果合同中对房屋用途约定不明确,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只能按房屋的性质决定其用途。如果承租人改变了房屋性质(如覃先生将住宅用作皮鞋生意经营场所),房东也可以承租人不按房屋性质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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