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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10    作者:薛群英律师
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概述
    一、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的概念
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是指关于我国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注册、执业与执业规则,以及外籍医师在华行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它是从事我国医师职业即担任我国普通医疗机构医师、军医、乡村医生、计划生育机构医师,或外籍医师在我国行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一)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是关于我国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的法律制度。要取得我国医师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关于医师资格取得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取得,主要是依照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
(二)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又是关于我国医师注册与执业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的医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仅是关于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的法律制度,也包括我国医师注册与执业的法律制度。
(三)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还是关于我国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规则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该法律制度,也规定了我国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即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药械的使用、职业道德、紧急情况下的使命等。
(四)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还包括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的资格和管理,军医的从业资格与注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行医的法律规定等。
二、医师执业资格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原则
所谓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原则,是指取得我国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资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非经法定程序不授予其医师资格。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是指我国《执业医师法》和与《执业医师法》相配套的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法律制度,如《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国务院与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等。
(二)   依法执业原则
所谓依法执业原则,是指取得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执业,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医疗机构执业,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法行医、严守职业道德的原则。依法执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取得了医师资格但并不是医师、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要想成为执业医师,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才能执业。第二,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执业规则、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执业,不得违法,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就是既规定了医师资格的取得,又规定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还规定了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和法律责任等。
(三)学历与专长兼顾原则
学历与专长兼顾原则,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的授予和考试制度,既考虑和重视学历,有考虑确有医学专长即学历和专长并重。
根据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有资格参加医师资格、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除应具备一定的相关学历外,还规定传统医学师承、确有专长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要求但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经考核授予医师资格。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医师的选拔政策上,实行的是坚持要求专业学历,但又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学历与专长兼顾原则。
    (四)多线并行原则
所谓四线并行原则,是指我国实行的执业医师资格授予制度,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况实行不同的制度,即实行普通医师资格、确有专长和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医师资格、军医医师资格、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乡村医生资格、中医师(士)资格六条线并行的资格授予制度。具体表现在:
    第一,普通医师资格的取得,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第二,确有专长和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医师资格的取得,虽然也要参加考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其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即其考试的依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具体规定,而是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医师的医师资格的授予,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我国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该《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又规定:“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通知的名单,为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军队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依据我国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规定,授予医师资格和注册执业医师。也就是说,已经具有相应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可以依据上述《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规定,不必经过考试只经过申请和考核即可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
第五,乡村医生资格的取得,依据我国国务院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授予。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已经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国家医师的人员开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中医师(士)资格的授予,依照我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授予。
(五)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
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是指我国授予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的各项法律制度,其立法的目的首先都在于提高我国医师的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我国医师的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既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出发点又是归宿。执业医师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才能够很好地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医师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六)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我国的医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方面是对执业医师的入门要求,即不具备条件不得入门、不得执业;但另一方面却有是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原则。首先,当事人只要取得了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即是合法的医师,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其次,医师依法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再次,可以排除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的非法执业对医师队伍声誉的损害、不良竞争等。
(七)保护人民健康原则
保护人民健康原则,是指我国关于医师资格授予、执业医师注册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法律对要求医师资格授予、执业医师注册的要求越高、越严格,我国医师的自身道德水平、业务素质肯定也就高,也就越能够很好地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这是不说自明的道理。
(八)保护公共卫生利益原则
保护公共卫生利益原则,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卫生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是我国卫生立法的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卫生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我国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就是说,我国的医师除担负着平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义务或职责外,还担负着非常情况时期、战时保卫祖国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职责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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