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合同欺诈的预防措施

发布日期:2010-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所谓合同欺诈的行为,指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故意不履行或使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对方受经济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人为地增大了市场经营的风险系数。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法:
    第一、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却与对方以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最常见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签约,发生经济纠纷后,订立合同者不出面,却以另一位所谓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面周旋,装聋作哑,拖延敷衍。
    第二、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皮包公司”和“作坊企业”夸大字号,欺骗对方。如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小作坊,却挂靠知名企业或行政机关,给人造成假象,引透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第三、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有口难言。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收机关、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到全付款“是货到全付款”是货到全了了才付款,还是货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就有不同解释。
    第四、故意设优惠条款,引诱对方自投罗网。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条件很透人,让对方觉得有大利可图,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备,上当受骗。采取突然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让对方措手不及;或订立明知对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获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有的合同一方在在立合同时,先投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有的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便加大违约或赔偿责任。待对方签约后,索取大额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预防措施: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能因为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应当有一下正确的态度,才能预防欺诈行为。在发现经营风险之后,也能顺利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换回损失。
    第一、严格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经济合同,发生经济往来。第二、严格论证对方的履行能力,不订立与双方履行能力不相适应合同。第三、严格核算合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获利情况,如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第四、严格设立合同的补救条款,补救条款又称违约条款或保证条款,也就是假设合同不得履行,对方以什绝对可能的方式补救乙方已受到的损失。
    其次要不断提高业条水平,锻炼签订合同技巧。精湛的业务水平是经营成功的基础,也是保证合同成功率的基础。对企业来讲,合同技巧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必须合法。即保证订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为只有有效合才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依据。
    第二、合同必须规范。即订立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除数额较小即时履行的业务外,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草率从事。
    第三、合同条款要完整。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计,经磋商后立为条款,避免发生问题后的再商洽。
    第四、合同语言要精确。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以要全面周到,不能有歧义。能用数据表达的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
    第五、合同资料要严加保管。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的一切往来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尽量不与对方搞无书面记裁的交流,如电话、口头协议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资料也要保管一段相当的时间,防止对方桃起事产端,方便追寻责任。
    最后,发生纠纷或发现风险可以存在后,要及时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不能乱找渠道,贻误时机。一般不太紧急的,可通过正常的经济诉讼来解决;紧急的可申请法院先采服法定的强制措施,法院也可以急案急办、先行介入;十分急迫的可立即尚当地公安机关先行报案,保留线索,为今后的处理打下基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