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城火灾引保险纠纷 保险公司赔偿75.6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0-07-26 作者:110网律师
2003年11月,大康公司共康服饰城与大众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大众保险公司承保共康服饰城内3、4号馆房屋资产,协议签订后,大康公司按约支付了保险费。2004年1月底,共康服饰城委托浙江某建筑公司对4号馆进行改造装修。而服饰城4号馆至5号馆之间的天桥改造工程则由服饰城工程部经理管某发包给一名没有资质的个体户施工。同年2月10日晚10时许,一名无证施工人员在天桥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由于违章操作,导致气割熔渣飞溅到4号馆的一店铺内,引燃铺内物品,酿成火灾。事发后,大众保险公司委托有关保险评估机构对火灾受损情况、费用以及事故原因、责任作出评估和认定。公估结论为此次火灾属保险责任范围,建议理赔金额为75.6万余元。此后,由于大众保险公司对大康公司提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从而引发诉讼。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大众保险公司支付大康公司保险赔偿款75.6万余元。
大众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大众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共康服饰城内部装修队违规操作、电焊工无证施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大康公司存有明知和放任纵容的行为。由于大康公司隐瞒事实真相,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公估结论与事实不符,因此公估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大众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共康服饰城4号馆火灾的起因是由于服饰城经理管某擅自发包给无证人员施工,未尽管理责任所致,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明,火灾并非大康公司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大众保险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大康公司存在故意纵容行为。因此,大众保险公司对大康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对公估报告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及赔偿金额没有异议,而且大康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理赔,大众保险公司应如约承担赔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梁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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