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引出的四种罪名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李书华律师
本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氏兄妹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无异议,但涉嫌何种犯罪,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甲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的出租车交给其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张氏兄妹因此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互为证人,互作伪证,因此,张甲构成伪证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甲替张乙顶罪投案,意图让张乙逃避法律制裁,又使自己能得到保险赔偿,因此,张甲构成包庇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氏兄妹在交通肇事后,经计议互作伪证其行为已涉嫌伪证罪,他们分别触犯了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对二人均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张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张甲虽然主观上是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驶证而让其驾驶车,但交通肇事的后果是由张乙所造成的,因此,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从理论上来讲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本
案中张甲对事故的发生虽有责任,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张氏兄妹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可见,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案中的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尽管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然不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再次,张甲替张乙顶罪,并隐瞒了张乙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供词,目的是让张乙的犯罪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逃避法律的惩罚,自己又能获得保险赔偿,其包庇犯罪的意图非常明显。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嫌疑人消灭证据、消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张甲的行为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足以产生影响。
综上,张甲主观上具有为了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张甲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基本特征,构成包庇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问题
- 一起交通事故,在南京郊区,十字路口,从南往北为摩托车,从东玩西为 1个回答0
- 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1个回答5
- 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 1个回答15
- 有一起交通事故咨询一下 3个回答20
- 工伤伤残认定和交通事故认定能一起办理吗?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