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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0-08-11    作者:丁英博律师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10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39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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