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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农民工”这一名称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名词,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问题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最具爆炸性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之一。其中的“欠薪”问题首当其中。解决该问题,应从深层次上分析原因,预防和救济并重,效率和公平兼顾,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农民工债权。

【关键词】 农民工 欠薪 解决机制 对策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众多的学者们就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有概括性的名字:“农民工”。他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 近些年来,侵害农民工权利现象愈演愈烈,劳资关系的对抗,正在演变为潜在的某种程度的社会对抗。

在诸多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中,目前反响最强烈最集中的当属“欠薪”问题。据统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总额达到1000亿。为了讨要工钱,一些农民工铤而走险,以跳楼等自杀性行为相胁迫,以杀害老板等极端行为相报复;在的地方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拦截高速公路、以人体封堵特定场所等极端激烈的行动。在中国,欠薪成了一个影响巨大、牵涉面广、危害劳动者权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农民工具有的特点

(一)经济上贫困。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形容中国农民工生存状况的“经典”比喻,如今常常被一些“愤怒青年”引申开来自嘲,后面还得加上一句:“赚得比民工还少。”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7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700~10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

(二)生活质量低下。我们日常所见的城市农民工,大多数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与他们所在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的不同。他们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他们是农贸市场的低档菜蔬和街头路边饮食摊档的主要顾客。

(三)文化水平普通偏低、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大多是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其中绝大多数人初中尚未毕业。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和建筑业两大领域。在这些行业里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要求,收入自然也就不高,在城市生存的能力就弱。

(四)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在学校学到的法律知识很少,从各种途径接受的法律宣传教育少,可以这么说,大多数农民工是法盲。

(五)具有群体性特征。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一般大伙是一个村的,要不是一个大队的,要不是一个乡的,要不是一个县的,要不是一个省的。很少有单个农民出来打工的,我们经常能在建筑工地能听到操着同种家乡语音的农民工们在一起聊天。呈现群体性的特征。

二、农民工“欠薪”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市场经济中劳资关系及其矛盾普遍客观存在。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总是追逐利润而动,并尽一切可能寻求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付出劳动不得不围绕着资本,并通过为出资人服务而获得回报,实现其劳动力使用价值。由于劳资双方存在天然的利益差异,他们不可能完全站在相同的立场上来认识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在我国,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用工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欠薪就有了客观基础。这些矛盾的长期存在,致使欠薪现象不可能完全消失。

(二)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效稳定的付薪保障机制缺乏,工会和政府功能缺位,导致对欠薪问题预防、约束不力,难以从制度、监管上规制欠薪行为。目前我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对付薪保障、欠薪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保障、制约和惩罚手段。由于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对防止企业欠薪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据调查,我国很多地区的民营、外资企业中,普遍没有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组织,有些也操纵在企业管理方手中,没有独立性,发挥不了维护劳动者的作用,使得劳动者没有或缺少利益诉求渠道。从政府监管层面看,政府功能实现存在缺位现象。政府的劳动监察主要是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明显暴露出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的弊端。

(三)由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设置不合理,寻求救济的成本过高,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协商调解先行、促裁前置、一裁两审为基本架构,其立法价值取向过于偏重劳动关系的安全而牺牲效率,给劳动争议的解决带来一些弊端。一方面,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一个案件要走完全部程序,其间至少可拖一年。本来标的就小的争议利益往往被拖得得不偿失,甚至心力交瘁。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用人单位利用雄厚的资本作后盾久拖案件,即使明知要败诉,也要走完协商、调解、促裁直到一审、二审的全部程序,籍此达到拖累拖垮农民工、让农民工不敢诉求法律解决的目的。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立法上的粗放化与原则化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任意性与随意性,使一些本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的农民工欠薪纠纷,解决起来非但不便捷而且费用高昂,令人望而却步。

总之,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的中国农民工,由于贫穷和受歧视,维权的经济能力和法律技能都比较弱。政府保障措施和社会救助的缺失,更使农民工脆弱的权利诉求雪上加霜。一旦自力救济无效,社会救济途径穷尽,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漫漫无期的诉讼期限也就将他们拒之于公力救助的大门之外。


三、解决农民工“欠薪”纠纷的对策


(一)预防。欠薪问题并不是一部法律、一项政策、一场运动或一个清官所能解决的,它需要积极预防,建立并实施事前欠薪保障机制。近些年来,虽然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欠薪保障的法规或政策文件,但从各地实施的一些具体欠薪保障制度的情况看,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机制,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工资即使被拖欠也会得到支付。以拖欠工人工资最严重的建筑行业为例,笔者对工资支付保证(或称担保)制度作一简要说明。在建筑工程开工以前,从建设项目资本金中划拨一定比例金额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时,在拖欠的额度范围内动用该笔保证金支付施工方的工人工资;同时施工方也须出具一定资金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履行相应的责任。对保证金的具体比例和数额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不影响企业的资金流,以便既能约束企业保障职工权益,又不至于损害企业活力,危害企业发展。当然,欠薪保障制度应当与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如通过诚信制度确定企业诚信等级,诚信等级高的企业可以免于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从而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的守法积极性。

(二)调解。在农民工欠薪纠纷中,欠薪的事实往往比较容易调查清楚,争议双方对欠薪数额、付薪方式和期限也不难达成一致。调解结果如果能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予以巩固,或者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那么对于农民工的“讨薪之路”应当是一条捷径。当然,调解不能以法院判决作为调解结果是否恰当的评价标准,任何调解都是双方妥协退让的结果,“依法调解的方案可能不是最合理,但依法调解的做法却有可能是最经济的,个案合理性因依法调解所做的牺牲有时也可以因依法调解而节约的信息费用得到补偿”。

(三)仲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所采取的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设计现已遭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很多批评。在我国建立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一裁一审、两审终审制度比较合适。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但申请仲裁必须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凭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在规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则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四)诉讼。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欠薪纠纷始终会有一部分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上可以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与现行成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类似。在程序适用上,可以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由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或法院审理小额纠纷时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化的一种独立于简易程序和普遍程序的新型诉讼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诉讼程序,而不仅仅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这一诉讼程序的简易化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途径,从而最终保障了慎重裁判程序和简速裁判程序之间的平衡。小额诉讼以简便高效廉价作为诉讼价值取向,实现贫困当事人接近司法资源的目的,因此非常适合于农民工欠薪纠纷的救济。在具体的程序规则中,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适当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确定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这样既可以防止农民工滥用诉权,又可以解决因案件受理和执行费用过高导致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或不能得到执行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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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P211-212.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刁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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