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定性为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0-10-09 作者:110网律师
虽然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免带有行政色彩,在土地出让制度设计中存在着出让行为行政化的成分,但他仍是一种民事行为。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及时土地所有权人,有事土地利用的管理人,在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中,国家是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出现的,而不是以土地管理人(政府)出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所有权行使的结果,时创设物权的私法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物权法》地138条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规定表明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范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在程序规则方面,应该适用民事救济规则,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诉讼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民事审判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实体法进行裁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景德镇某公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沈阳某信号厂与卜某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该定性为民事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