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张先生看中王女士一套一百平方的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总价为45万元,张先生应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30万元,收到首付款后王女士应将钥匙交给张先生,余款在张先生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二日内付清。由于房屋交易需要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税款,双方一致同意做低合同价,即: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中房屋总价为30万元,但双方私下再签一份协议,约定房屋实际总价为45万元,房价以后者为准。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取得了房屋的钥匙。然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待张先生取得房地产取证后却迟迟不付余款。王女士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而张先生在法庭上拿出了总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王女士出具的30万元收据,主张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判决结果:1、双方按4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办有关手续;2、张先生给付王女士购房余款15万元;3、案件受理费有张先生、王女士各承担一半。
李煜琰律师提示: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可以减少缴纳的税费,但事实上存在风险,特别是对于买方来讲,其实是增加了未来应交的税费。另外,签订“阴阳合同”还可能招致相关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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