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公众参与有效度体现政府透明度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众参与的有效程度一方面直接说明国家权力系统公开透明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公众民主意识、民主能力的证明

  如果说要寻找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准,公众参与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为,公众参与的有效程度一方面直接说明国家权力系统公开透明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公众民主意识、民主能力的证明。

  在公众参与的多种形式中,听证制度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质疑最多。对此,我们要理性分析,一方面,决策结果是涨价的听证会多于决策降价的听证会,造 成公众的一种误认。当然,不可否认,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听证部门在遴选听证参加人、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等存在不规范的做法。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听证会 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一些误解,如有人认为政府只能依据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决策,将听证等同于决策。

  事实上,听证会在中国现实的境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的公众参与的状况,虽充满希望,却略显尴尬。如何解决困扰听证会成员参与制度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是参与的基础,如果决策前的情况调查、决策后的实施效果都是保密的,只是为了听证会才象征性公开一些 信息,这种公开约等于无,这种公开基础上的公众参与无疑作用有限。如果政府将价格决策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价格组成、计算方法,影响价格的因素,政府的 调查报告等都公开,供公众讨论,进而将公众讨论的内容也公开,即使政府最后决策涨价,相信将会得到公众的理解。但是现实是公众无法了解政府决策背景,也看 不到公众讨论的内容,只能看到政府最后统计说:60%以上的公众赞成涨价,似乎涨价就顺理成章了,这种决策过程的不透明显然无法令人信服决策结果。

  第二,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听证会虽然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但是其运行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特点也决定其并不适合大范围广泛采 用,相反,网络留言、电话访谈等多种非正式的公众参与的形式应大力推广。政府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公司、网络公司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解,并提 供政府参考,关键是这种参与的过程也应公开进行。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效果。一般来说,公众和政府在信息占有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要缩短这种信息差距,社会团体是重要的媒介,它可以搭建起政府和 公民之间沟通的桥梁,相对于普通公众,社会团体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体非理性的缺陷。另外,专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技术差 距,为了提高专家咨询的效果,政府在选择专家时,不仅要选择赞同政府意见的,更要选择和政府意见不同的,不辨不足以明理。

  第四,强化政府说明理由和决策后评估制度。政府在公众充分参与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和决策依据一并向社会公开,对决策依据,决策理 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其中针对反对意见更应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这种决策理由说明,既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也有助于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政府还应 加强对决策后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尤其是对反对意见较大的决策,更要及时评估并公布结果,既有利于政府了解决策效果,也有助于公众的理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刘存娜律师
河南新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