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新政影响下北京买家退房被判胜诉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邢珂铭律师
刘先生说,新政出台致使他无力购买该楼房,因此他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预付款,但遭到拒绝。
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证实了刘先生的付款过程,但认为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交齐首付款,现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他们认为,新政对于刘先生履约并没有任何影响,刘先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但后来北京市颁布的购置房屋政策,导致刘先生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而且这一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现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据此,判决开发商返还刘先生定金和首付款共10万元。
律师观点:
无条件退房必须符合:
1、双方签订合同成立并生效;
2、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任何一方的事由;
3、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2、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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