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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怎么回事?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法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体在现实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一些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依据这样的授权条款,一些单位就借口劳动者是本单位的临时工、非在编人员等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认为造成同工不统筹现象,侵害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同工同酬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简单的说,同工同酬就是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长期不执行该原则,劳动者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用脚投票,炒老板鱿鱼,向工资待遇好的用人单位流动。
【案例一】阿惠进入一家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工作,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也没有约定,而这家餐饮公司并没有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阿惠参加工作后表现积极,虽然是新来的员工,但由于有过类似的工作经历,与同岗位的老员工相比,阿惠的工作并不落下风。到发工资的时候,老板给了阿惠800元的工资,而阿惠向老员工打听得知,与自己从事相同工作的老员工的工资标准是1000元。阿惠觉得自己的工资少,便去找老板商量,老板表示,当初招用阿惠时并没有约定工资标准,公司事务老板说了算,只要阿惠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阿惠觉得很无奈,也不知道老板说的对不对。
【案例二】小李是一家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的员工,后被A公司派遣到另一家用人单位B公司工作,当时没有约定工资标准,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小李发现,自己只得到了800元的月薪,而B公司与自己付出相同劳动的同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小李认为自己与其他人岗位一样,每天都干同样的活,为什么自己的工资这么低呢,小李觉得自己吃亏了,便找到公司领导,询问自己的工资为什么比同岗位的其他人低,A公司及B公司领导均表示小李并非是B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B工资同岗位工作人员每月2000元的工资待遇。【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律师提示】案例一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本案中,阿惠参加工作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公司约定明确的劳动报酬,阿惠的工资可以按照公司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公司并没有集体合同,所以,阿惠的工资应当参照同岗位员工的标准来确定,也就是同工同酬。餐饮公司应该按照老员工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阿惠支付工资,而不是由老板说了算,阿惠可以向公司索要200元的差额部分。
案例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本案中,小李虽然是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派往B公司工作的员工,与B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小李依然享受与B公司的劳动同工同酬的权利,即A公司应当按照B公司与小李同岗位工作人员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小李支付工资,A公司以小李非B公司员工的理由向小李支付800元工资的做法是错误。
 现实当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由被用人单位恶意曲解、利用的趋势,已经严重侵害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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