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代理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是通过原告何振华的邻居段小英(系被告亲姑姑)介绍相识,加之双方本就相距不远,双方的人品及家境可谓早有了解和耳闻,相见当天,原、被告一见倾心,相互都有相见恨晚之余,按当地农村风俗,原告即于农历2009年春节正月初二以女婿身份携礼品到被告家中拜访,遍访被告亲戚,鉴于双方感情笃深,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协商一致,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相约一起赴上海务工。在上海期间,两人相处十分融洽、恩爱,原告在原单位上班,被告一边料理家务,一边在外找工作,由于被告初来上海,又无手艺技术,找的工作都是些上班时间长、累的工种,原告处于爱护妻子的考虑,即决定让被告先待业,等自己厂里招工时再作打算,然而没多久,被告即在医院检查出身怀有孕,原告从此陪加关心呵护自己的妻子,考虑到自己上班无暇照顾妻子,加之上海消费又高,于是决定让被告回衡阳让父母精心照料。
被告在已怀孕的情况下,孤身一人搭乘从上海回衡阳的火车,可以想象,上海至衡阳,路线长,车上人多地窄,生活上又得全由自己打理,这对一个初次怀孕的女人有多么不便。二十几个小时的长时间的熬车劳作,使被告一回家就感身体不适,第三天就大出血,被送往衡阳市妇幼保健院急救,当医生诊治说只能保大人,肚子里的孩子难以保住时,被告觉得这是他们感情笃深的结晶,再三恳请医生全力保住小孩,可天不遂人愿,在抢救被告时意外流产,原告一时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身在上海的原告以为是被告背着他擅自堕胎,于是诉诸离婚。原告在在法庭上辩称在上海与被告发生口角时,被告曾出走,让他心急如焚的追到上海火车站,更是印证了他们夫妻感情很好,称在流产时其父母在场,何谈不知情。
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双方都要熟思珍惜,拆散一个家庭轻而易举,原告为一事而误解,双方都应主动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分歧,而不是动辄离婚。
二、被告刚于2009年4月23日迫不得已中止妊娠,依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何振华提起的离婚之诉于法不符。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原告在不明真像,缺乏沟通情况下与被告产生误解,情有可原,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待双方冷静思考、沟通了解事实后,完全能够和好,共同缔结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加之被告刚中止妊娠,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上考虑,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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