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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合同的基本问题

发布日期:2010-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通讯的数据化,大量的合同通过电子数据电文的形式出现。这是比较特殊的合同,这类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都是《合同法》专门做出规定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明确。

  第一,数据电文的要约问题。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为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在民间,也可以说是作为卖家的出售意图的体现。如甲向乙发出e-mail,说明有电脑出售,以及价格、配置等问题,这时,这份邮件就是一个要约,当乙收到之后,此要约即告成立。应当注意的是,要约在到达特定的人之前,可以撤销。(承诺不存在撤销的说法,否则即是违约。承诺只可以撤回)

  这时,如果乙认为甲的条件可以接受,那么就可以向甲回复e-mail,确认自己接受甲的条件,这份回件就是合同问题中的承诺。当甲收到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案例,在现实中,合同的成立需要多次的谈判,因此,乙所回复的邮件的内容,极有可能是对甲的条件的实质性修改,如对价格的变动。这是,甲乙二人的地位就发生了变化,因为乙的会见已经构成了新的要约,乙也成为了新的要约方。这时,等待甲做出一个新的承诺。

  第二,关于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的生效则是要约人收到承诺后生效。 
 
  第三,关于数据电文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由于现在的经济活动快速而又频繁,合同双方的位置是不断的变动的,因此合同法也应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地点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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