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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妇女犯罪心理及预防研究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现代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
  
  (1)隐蔽性、欺骗性。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和男性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自古以来,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
  (2)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女性虽然受教育受保护在提高,但是进入社会相对男性来说比较晚,思想单纯,判断力不高,从而社会经验不高,容易服从于权威,对身边的男性产生极强的依附心理。正是由于如此,在实施犯罪中,尤其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女性一般不是犯罪的主犯或首犯,她们多带有胁从、受胁迫或被教唆的特点。加上女性本来体力就不如男性,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如男性,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完成血腥的、残忍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多是男性犯罪人所为,女性犯罪人多是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等。
  (3)情感性、暴力报复性。女性大都是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情绪的稳定性却很差,女性对待事物认知上一般带有肤浅性和表面性,因而在行为上表现出一种偏激性和冲动性,感情的瞬间爆发不能用意志来控制。所以女性犯罪人多怀有报复心理。
  
  2 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19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的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有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还有基因犯罪等。犯罪生物原因学的确引起了犯罪学界的一场大的风暴。但是近来很多学者提出异议,犯罪社会学论就是一个代表;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对于这两种看法,皆不能苟同。一方面,如果我们肯定了第一种看法而否定第二种看法,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逐个排查,我们应该不难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是未来的犯罪人而抓住他们呢?再进一步说,就算他们真的犯了罪,被逮捕了,他们的子女后代是否也有了犯罪遗传物质,我们是否要将他们全部监视居住或直接抓起来以防止将来犯罪的发生呢?恐怕这又会牵涉侵犯人权的问题吧!与情与理与法恐怕皆行不通吧!另一方面,我们肯定后者社会原因而否定前者的生物原因,那么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39.4%。放火犯罪的39,4%,盗窃犯罪的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被告中有71位正处于月经期。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这是巧合吗?所以在考虑犯罪原因时,我们不反对犯罪与生物原因有关,但也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对犯罪的产生和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一犯罪的原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其必须与其他原因一起作用,才能产生犯罪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就是指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因素,因而我们在研究包括女性犯罪在内的犯罪原因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这里内因就是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外因就是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3 现代女性犯罪的潜在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带有一定的危害性,我们打击和预防犯罪就是要减少和消灭这种危害性,女性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也具有其潜在的危害性,甚至女性犯罪比男性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效应:触发剂效应、凝固剂效应和腐蚀剂效应。
  
  4 针对女性犯罪的讯问策略
  
  从人的气质方面来讲。女性犯罪人中粘液质和抑郁质的居多,因而她们在接受讯问的时候通常表现出畏罪、敏感、忧郁、多疑、懊悔和悲观等一系列心理特征,自尊心强,虚荣心强,情绪变化大。还常常带有一定的顾虑,面对这样的形势,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就必须寻找一定的突破口,制定合理的讯问计划。因而在讯问时我们要做到。第一,态度不要太严肃,语言要明确,不可含糊,以避免造成女性犯罪嫌疑人因畏惧或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顾虑;第二,注意女性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情绪的变化,不要急于求成而言语过激,导致女性犯罪嫌疑人过于激动或自暴自弃而一言不发,守口如瓶;第三,充分考虑到女性犯罪嫌疑人自尊心、虚荣心强的特点。最好采用说服、教育、启发的方法,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依附性、从属性强和容易受暗示的心理特点,晓之以理,言语委婉,使其悔悟,第四,犯罪女性一般感情都很丰富。思念牵挂多,我们要及时抓住其母亲思念子女、亲人或期盼家庭早日团圆的特有心理特点,动之以情,加大力度,唤起其家庭责任感和感情责任观,促使其诚实供述犯罪行为。
  
  5 结语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人在讯问时对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要合理地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逐个突破。1992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已顺利颁布,提醒我们在社会逐步迈向现代化的同时。要逐步对女性加强关注。在研究犯罪的时候,我们更不能小看女性犯罪,女性犯罪也在走向现代化,而且速度很快。因而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变换眼光地看待和研究犯罪,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有目的地剖析女性犯罪。有重点地制定相关方针政策,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女性犯罪,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城市繁荣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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