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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诉讼律师提供离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12-30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代理词 
郑州离婚律师:陈奎
免费咨询热线:13598815879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 的委托,指派陈奎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明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重视并采信。
    一、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僵化,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弥补。
    1、法庭依法调查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份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因此,原、被告并非是基于感情成熟充分了解后结合在一起的,他们之间缺乏婚前的感情基础。
    2、结婚以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进一步的加深。相反,被告时常喝酒,且酒后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已构成家庭暴力,在法庭上被告承认殴打原告的事实。
    3、由于婚后夫妻感情恶化,多年来,原告在所经营的门市部居住,被告在家居住,实际分居已达3年的事实在法庭调查时双方都是认可的,充分说明了3年来双方无共同生活在一起,一直处于分居的事实状态。
    4、2005年9月份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0月由贵院审理判决。虽然贵院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夫妻多年来的感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半年多来,原、被告仍与往常一样分居两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原告于2006年6月份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二、婚生儿子 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通过法庭调查我们了解到原、被告婚生儿子时红超现年11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以后由谁来抚养照顾自己。并且在开庭前我们对他做了一个调查笔录,从调查的事实中了解到,小孩愿意随母亲生活,而不愿意让被告直接抚养。
    2、根据调查笔录可以得知,婚生儿子认为父亲时常打骂自己,不像母亲那样对自己日常生活及学习给予过多的关心和照顾,并且在分居期间,自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和母亲的感情很好,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自己以后的健康成长。
    三、依法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2台电视机、1台DVD、1套沙发柜子、1台空调共计6500元)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一些复印的单据,来说明原、被告八年前共同拥有帐款情况,认为现在原告手里还有一部分钱。我方认为:首先,被告在法庭上提供的全是复印件,并没有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无法确认单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其次,被告所提供的复印件,经过原告的辩认,有些款项原告确实知晓,但有些款项由于没有具体的时间、签名或非属原告的字迹,原告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2、尽管在2002、2003年村里发放的有几万元的土地补偿款,但是在七八年的时间里,由于被告经常的饮酒,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无固定的收入,家庭经济条件紧张,这部分的补偿款主要用于平时家庭生活、小孩的生活教育费用、家庭家俱的增添、对外债务的偿还及节日礼节上的往来开支等。因此,到目前为止,原告手里无共同的存折钱财,而对于被告是否有存款,自己则不知。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确实经营过门市部,从事 生意,但我们都知道,生意原本就是有赚有赔,可能临时挣有一部分小钱,但都用于了日常家庭生活开支。由于以上种种事实原因,原告经营此生意现并无余款。
    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从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健康角度来考虑,判决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至成年,合法合情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判决,维护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郑州婚姻诉讼律师:陈奎13598815879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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