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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已向卖方收取了中介费,居间成功买方是否应付佣金?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中介方已向卖方收取了中介费,居间成功买方是否应付佣金?
 
   居间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为有偿性,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成功的,无论其是否已收取卖方中介费,都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我国居间服务的报酬制度,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佣金的约定制度,二是法定上限制度,三是风险报酬制度。前两点比较容易理解,对于风险报酬制度,这是基于我国《合同法》对居间服务的强制性规定,即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拒付中介费的法定理由是居间不成立或者由于中介的欺诈行为而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形。在居间过程中,中介、买方及卖方三者之间有三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买方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委托法律关系,卖方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委托法律关系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居间成功后,买卖双方各自应按约定支付居间合同约定的中介费,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义务,不矛盾也不存在重复收费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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