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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法》想到的几点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一、《合同法》的公布

  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终于在1999年公布了。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民法学者多年呼吁的结果。这个法的公布,弥补了我国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的零乱和空缺,为将来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所以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另外,这个法的制定也有其值得一提的特点。本法草拟之初,由人大常委法工委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继而由法工委召集北京部分学者讨论后,再由法工委委托全国12个法律院校及研究单位各分担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最后由几位学者汇总统稿,形成《合同法建议草案》,作为以后讨论修改的基础。这个草案被称为“学者建议稿”。以后公布的合同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这样由学者先行草拟的办法改变了过去由“官员”草拟的作法,可说是一个特点。这种特点值得在我国立法工作中提倡。就以后的情形看,学者草拟的最显著的长处在于学者们顾虑较少,敢于大胆吸取先进的立法先例和先进的学说,制定出较为先进的法律来。现在公布的合同法中有一些先进的规则,例如缔约责任(第42、43条)、合同后的义务(第92条)等,就属于这种情形(像这几个条文,就是在外国立法中,也是少见的)。

  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这个合同法在几年的制定过程中,经历了少见的曲折复杂的讨论和争论。据说,“学者建议稿”出现后,曾被某些人说成“太洋气”、“脱离中国实际”等等。我想,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不足为奇的。

  可以说,这个合同法是一个折衷、调和的产物,这一点也未可厚非。古今中外的立法莫不如此。

  这样出来的法律,必然有一些缺失。但无论如何,制定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达到了。那就是:第一,填补我国合同法中的最大缺漏-即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第二,统一我国三个合同法分立的状况。这就是我常说的:有一个总比完全没有好。

  中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立法工作只能缓步前进。有一些青年学者希望我国的立法质量能大大提高,至少在目前恐怕难于做到。我是把“提高”的工作寄希望于下一代的。

  在合同法公布之后,我不想去谈论它的优点,或者诠释其内容。我想把我在讨论过程中感触很深的几点谈一谈,也算是总结经验吧。

  二、“部门利益”问题

  这些年我参加过一些法律的草拟和讨论,有一个问题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那就是所谓“部门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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