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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胎儿流产,法院判决精神赔偿2万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致胎儿流产,法院判决精神赔偿2
                        作者:罗军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1、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2胎儿流产,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李小姐原籍江苏南通农村,与丈夫来沪务工多年。年近32岁的李小姐结婚已7年,但一直未从怀孕,为此,夫妻双方这些年四处求医,希望能早日为人父母。最近李小姐知道自己怀孕了,随后辞去工作,专心在家保胎。200932219时许,怀孕6个月的李小姐在丈夫的陪同下准备去附近超市购物,在穿过马路时,不慎被桂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造成李小姐全身多处车祸伤,并致胎儿流产,经治疗后伤残鉴定十级。交警认为李小姐未走人行横道,出租车驾驶员注意不够、未谨慎安全行驶,均存在违法行为,认定李小姐、出租车驾驶员桂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胎儿流产对李小姐夫妻打击很大,由于与肇事方在残疾赔偿金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2009 9 7 日,李小姐慕名找到罗军民律师,委托罗律师为其代理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要求被告桂某赔偿原告李小姐125684.4(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争议焦点:
1 、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2 、胎儿流产,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2万元是否过高
针对争议的两个问题,罗军民律师认为: 1 原告李小姐虽属农村户籍,但她从2005年初直到事故发生的2009年,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居住。原告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李小姐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长久,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镇。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李小姐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 本次事故造成多年不孕的原告李小姐流产,且事发时原告李小姐已怀孕6个月,原告李小姐对为人之母寄予了充分的希望,也作出了很大努力,本次事故流产,原告李小姐是否能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给原告李小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属于农业家庭户,但其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1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致使大龄孕妇原告李某流产,原告李某能否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的确给原告李小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2009 11 5 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桂某赔偿原告李小姐121182 至此,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及因胎儿流产要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要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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