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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牛与牛之争看诉讼成本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江西省奉新县XX村同村村民,2008年春节期间,原告的母黄牛生下一头小黄牛,而被告也有一头类似的小黄牛,农闲时,两家都将自家的牛放养在山上,2009年11月10日,被告上山寻牛,将本案讼争的小黄牛牵下了山,该牛被牵回村庄后,被告又将其放出,原告发现后,便将其牵回自家的牛栏内,2天后,被告认定该牛是自家的,强行将牛牵走,双方争执不下,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无奈,于2009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在诉讼当中,原告提出对诉争小黄牛进行DNA亲子鉴定,以明辨是非。考虑到鉴定费用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审理之初就曾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原、被告双方都坚持牛系自家所有,导致未能调解成功。由于这是唯一可用以揭示事实真相的手段,而且这一要求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对诉争小黄牛作了DNA亲子鉴定,并最终查明了事实。2010年7月15日,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xx占有原告刘xx一头小黄牛,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全友。

【思考】

尽管案件得到了最终解决,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有很多,打这样的官司值不值成为我们首先想到的。事实上,自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以来,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就得到了极大的减轻,当事人能以最少的投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尽管案件受理费减少了,但是当事人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鉴定和出庭应诉等所付出的成本却远远高于诉讼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在诉讼费用下调之后,一些当事人不对诉讼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和冷静的分析,一味地依赖人民法院,使得原本可以通过其他诸如自行和解、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的纠纷而诉至法院,反而增大了其解决纠纷的成本。本案中原告为此付出的诉讼成本就达上万元(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而本案争议的标的仅仅二三千元。原告最终是赢得了官司,但却“输”在了成本。所以对处理这样的小标的纠纷,当事人在观念上应该有一个转变,应该主动积极地寻找更合适的处理方法,以最小的付出来维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黄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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