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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形容中国农民工生存状况的“经典”比喻。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是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众多的学者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概括的名字:“农民工”。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社会和经济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成为法制宣传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法制教育工作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特别是对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是难于有效开展。现本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粗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基本现状。

(一)学法守法意识较差。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接受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有关数据显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近70%。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导致了他们在学法方面的积极性不高、自觉性不够。通过近两年来的信访案件数据分析,部分涉农集访和群体性事件都有农民工参与,特别是中青年农民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一知半解,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少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不懂礼仪、不懂规矩,特别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蛊惑,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二)依法维权意识较差。农民工法律素质偏低,使得其在务工维权中成为弱势,运用法律手段提前防范意识较差,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从近两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拖欠工资居各类案件之首,而由于农民工在这类案件中缺乏证据意识,平时不注意保存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材料,不重视签订劳动合同,使得监察部门往往查无实据而不了了之。

(三)维权成本较高。近几年农民工拖薪、欠薪等问题经过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得到有效缓解,但农民工维权依然步履艰难。一件普通的农民工工伤案子完成所有诉讼或劳动仲裁程序需要花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时间,一些企业老板为规避法律法规,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转嫁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用工风险。农民工社保由于全国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实施办法,接保、续保没有相应的立法规章予以保障和明确,农民工社保不能落实到位,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如煤矿、建筑等行业的农民工,中老年人多因手续复杂不愿参保,年轻人因工作年限短认为参保为时尚早。

(四)日益突出的“法律白条”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农民工对法律缺乏信心,严重影响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目前,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执行率不高,“法律白条”问题仍然突出,不少农民工觉得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认为学习法律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个别领导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干部对于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总是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甚至认为农民工本来文化素质就比较低,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是浪费精力和资源,还有的干部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抓得不够实、不全面。极少数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以及有关部门存在的徇情枉法、作风不实等,给农民工学法用法带来负面影响,挫伤了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应该说,近几年对农民工维权方面的法制教育,各部门加大了配合协调的工作力度,效果也比较明显。但是,由于许多部门和单位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将农民工维权教育边缘化、部门化。对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各部门分散组织,缺乏统筹安排,没有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各自为阵、封闭运行,没有加强经常性的协作沟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仅仅依靠县普法办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专门人员、办公经费、工作措施、工作考核问题。

(三)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的最大特点是流动性强,文化素质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难理解。对此,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做得不够,宣传方式习惯于横幅、标语、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纪念或主题活动等,宣传内容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务工权利的法律条文,而对于宪法、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和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则宣传得不够。

三、对策和措施。

(一)建一支队伍。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一支专门抓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队伍。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帮助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兼任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同时,广泛动员个人、组织、社团等一切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二)办一些实事。我们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密切结合起来。目前,开展各地普遍“送法进企业”活动,但是大部分企业都希望我们的普法部门多宣传义务、少宣传权利,回避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个别领导也认为法制宣传应当为企业的利益服务,这样才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否则,就不受欢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他们最迫切需要了解、掌握法律知识,最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入手,引导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农民工具有规模庞大、行业分布广、流动性强、文化层次偏低的特点,原有的传统普法模式已难于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企业自行组织的法制教育存在“只宣传有益于企业利益的政策法规,忽略农民工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学校教育为主,劳动就业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培训为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教育模式。要通过学校设置的有关劳动就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课程,使青少年在校学习期间就接受相关法制教育。同时对即将就业的农民工,劳动部门和中介组织可以将法制教育列入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考核、发证或推荐就业等方式引导农民工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农民工不懂法、不学法,克服企业自行学法的片面性。

武陟县法院 王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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