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万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万某是某旺旺超市的保安人员,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他业余时间喜欢和朋友打牌,输了不少钱,便打起了超市财务室的主意。在工作的时候,他趁财务室人员暂时离开之机,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两次,共盗走现金13570元和价值1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

[分歧]

  对被告人万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其行为若是多次,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万某在担任超市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故其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定罪量刑。

确山县法院 孙明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