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梅某向李某借款若干元,由李某某担保,到期后,梅某未偿还此债务,债权人李某将梅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依法判决梅某偿还此欠款,由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久,梅某之妻崔某提起诉讼要求和梅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其后,因梅某下落不明,李某某便清偿了该欠款,然后行使追偿权,向法院起诉梅某和梅某之前妻崔某,要求二人偿还该笔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该笔欠款系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崔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款项不知情、该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梅某和崔某共同偿还;另一种意见则是,李某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崔某对梅某向李某借款之事知情、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梅某自行承担该债务。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抚养、赡养、扶养等而负的债务。依照我国法律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必须清偿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内容如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崔某认为该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她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欠款确实是梅某个人所负债务,她不仅在借款之时对此事毫不知情,其后这笔钱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崔某对此提不出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笔欠款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梅某和崔某共同偿还。
项城法院 邓园园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是不是也一起还 1个回答0
- 丈夫有了外遇协议离婚时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吗 4个回答0
- 老公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为了创业跟朋友借了很多钱,这种债务离婚时夫 2个回答0
- 夫妻一方责任所造成的债务,离婚需要共同偿还吗 2个回答10
-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承担全部债务吗?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