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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的特征及应用

发布日期:2004-09-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种类之一,这对司法机关有力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具有极其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在此对视听资料证据的特征及应用略疏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象所记录的语言、声音和形象、行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种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磁带、录象带、光盘等。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形式,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

  1、科学性和间接性。视听资料的形成以及对该证据的感知、了解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方可完成。视听资料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象带等)本身并不是证据,而只有其中所记录、反映的语言、声音、形象、行为和数据资料等,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2、形象性和直观性。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视听资料能够直接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可以最高程度地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声、原貌回复,这是其他形式的证据无法比拟的。

  3、准确性和完整性。视听资料是对案件原有事实的客观、全面记录,能够克服文字材料因陈述、理解等而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差,以及物证因时过境迁而产生毁损、灭失等诸多缺陷,从而客观准确的反映案件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事实。

  4、复合性和稳定性。视听资料储存的信息量大,同一证据材料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又可以证明法定程序事实。且视听资料是用技术设备、器材制作而成,精密度高,具有物质上的稳定性,不易受人为的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并可以无限次地重复再现有关案件事实而不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特点,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收集证据及时迅速,再现案件情况直观准确,核实证据便捷有效的作用。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应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司法机关在使用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视听资料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为及时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

  1、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应用证据的关键性步骤,是对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查证、鉴别和分析,以确认其真实客观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优点,但同时也有以下弱点:一是视听资料易被伪造。如录音带、录象带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子计算机容易被输入病毒或改写数据。二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虚假的视听资料证据一旦被司法人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用,将会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因此只有认真地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惟有采取谨慎态度应用视听资料,方能达到兴利除弊之效。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一方面要注意审查的及时性,对搜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搜集补充、完善证据,从而延误办案进程或丧失查明案件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注意审查判断的正确性,对搜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产生错误的认识,也使那些真正能够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不能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为了确保审查判断的正确,在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审查视听资料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审查搜集是否依法进行。

  (2)审查视听资料中的声音、图象、数据等是否为客观事实,有无伪造、夸大或篡改。

  (3)审查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看所记录的信息、反映的事件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剪辑痕迹。

  (4)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并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5)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审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在威胁、欺骗、或者引诱下录制的。

  (6)审查视听资料的载体是否完好,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视听资料所记录、反映的信息真伪的鉴别,通常仅凭人的感官分析是难以达到的,对视听资料的鉴别,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因此,可委托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的技术设备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鉴定手段必不可少,司法人员对此应予以重视。

  2、视听资料的灵活应用。

  通过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做出正确地甄别和判断,科学、灵活地应用视听资料是司法机关指控犯罪、遏制翻供的有力保障。

  一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应用。视听资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迅速查获犯罪分子。在特定的场所如监所、公共场所、重要行业部门等安装的录象监视装置,可以记录下各种犯罪活动及相关信息,使犯罪分子无法逃避侦查。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证据“一对一”的贿赂案件,原始的录象证据作用尤其巨大;在预审中,可以利用录象设备将预审犯罪嫌疑人的整个活动全部录下来,既可以事后供办案人员复看,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制定审讯策略,又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在预审中的无理辩解、出尔反尔。同时在预审时出示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证据,击溃其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早日交代犯罪事实。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在此阶段若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时,应及时地灵活应用视听资料。第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借口在侦查阶段曾被刑讯逼供的;第二种情况,辩护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程序、措施是否合法提出异议的;第三种情况,审判机关对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有异议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的。笔者认为,掌握了上述三种情况的应用,不仅能及时遏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有力驳斥被告人的无理辩解,而且能使审判机关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在庭审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出示要求在法庭调查时当庭播放视听资料,使控诉证据直观、清晰地展示能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另外,应特别注意:在诉讼活动中,对于以非法手段或违反程序收集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对采取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对以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收集的应禁止使用。其中,前两种情况获取的视听资料,应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或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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