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墙砸伤人 法院认定并非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原告姜华诉称,2009年3月19日,被告吕继斌驾驶农用车往一家水泥厂运送煤时,不甚将这家水泥厂职工宿舍墙壁撞倒,将正在墙内和人聊天的水泥厂职工姜华砸伤。经交警支队大队认定,被告吕继斌业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吕继斌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0 050.25元。2、待鉴定后追加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被告吕继斌业辩称,本案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况且这份认定书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姜华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明知是危墙而不采取措施。总之,原告姜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上午,被告吕继斌业驾驶农用车给水泥厂送煤。当进入该厂宿舍时,因门窄车宽导致围墙倒塌,造成了原告姜华身体损伤。经医院诊断:1、腰3椎体压缩粉碎骨折伴滑脱。2、头外伤。
经查,原告姜华是水泥厂职工,事发前知道被告吕继斌业要进入宿舍卸煤,也知宿舍门窄不易进车。另查明,原告姜华在住院期间,被告吕继斌业向其支付了人民币4500元。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案事故为交通事故,被告吕继斌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在水泥厂职工宿舍内,不属于公路、城市道路,也不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本案事故不属于法定的交通事故。所以,二七法院对原告姜华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吕继斌业不注意安全,使车辆撞倒宿舍墙,造成原告姜华身体损伤,具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姜华,属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门窄不易进车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采取自身安全防范措施而不采取,从而造成了自身损害的发生。对此,视为原告姜华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吕继斌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姜华的伤情尚未治疗终结,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主张追加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的诉讼请求,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解决。
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吕继斌业、原告姜华均负有一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原告姜华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6176.75元,由被告吕继斌业赔偿18323.73元(总额7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扣除先期支付的4500元,实际支付13823.73元)。
二、驳回原告姜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宜宾 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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