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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陪审团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英国自11世纪从法兰克王国引进作为团体证人的陪审团,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与演变,定型为今天的象征司法民主的“陪审制”。通常把英格兰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建立时间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在大陪审团废除以后,审查起诉的职责转由治安法官承担。至今仅有小陪审团即法庭陪审团,而且一般限于陪审重罪。小陪审团把握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判定,并且以罪与非罪作为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同机械地应用法律条文相比,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经验和洞察力的陪审团使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能给人以平等和公正感。然而在公认的实行陪审制比较成功的英国,近年来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也出现了萎缩的趋势,这在新一轮的英国司法改革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一、由法官独自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刑事司法议案》规定,在严重、复杂的欺诈案件,某些其他复杂和时间很长的案件,或者陪审团可能受到恐吓的案件中,允许控方申请刑事法庭无需陪审团而直接由法官进行审理,由一名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同时由两名选拔出来的民间成员参与对于案件事实的裁决。在确实存在干扰陪审团的风险的情况下允许无陪审团审判,如果有证据表明陪审团受到干扰,将允许控方申请在审判中取消陪审团。

政府之所以决定在一些冗长或复杂的案件中取消陪审团,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案件对陪审员来说过于繁重,时间长,往往太复杂或者困难致使陪审员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检察官被迫在陪审团面前减少事实,出于案件的处理性而非关联性以求简化案件,结果不能向陪审团揭示被告的全部罪行。

然而英国刑事律师协会的一份报告指出,近年来,超过80%的严重诈骗案的罪名成立这一事实说明陪审团并没有受到辩方律师的蒙蔽。而且该协会认为没有研究能支持政府的观点,即当陪审员太辛苦。事实上,即使如此,其不便之处也只是为保留陪审团审判制度而付出的微小代价。为陪审团归纳和提炼需要由其做出决定的问题是出庭律师的任务。一旦这么做了,通常是应该恰当地由陪审团来决定,如被告是否行为不端,这应该根据普通人的价值观来检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根本改变审判方式的做法的真实理由似乎完全以花费和便利为基础。其实完全可以有选择性地淡化陪审团审判制度产生的危害,在有陪审团审判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控严重犯罪的被告不应被随意地剥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有着悠久传统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应当植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刑事司法制度,它如今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同一情况在情节较轻的案件里会再次发生,这对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

二、被告有权要求法官独自审理案件《刑事司法议案》第36条规定,被告可以申请无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根据起诉书单独审理,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同意这个申请,并说明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被告可申请无陪审团审判的提议曾被批评为具有分裂性,有可能制造多种司法制度并存的局面。这将使法官被置于媒体的显微镜下会累及公众对独立司法制度的认识。如果某企业主管在法官单独庭审中被宣告无罪,则有可能使信奉平民主义、干涉主义的媒体去暗示司法不公,尽管无凭无据,也会损害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还有累及司法公正的风险。

三、取消部分人士豁免担任陪审员的权利这次改革还包括增加中产阶级陪审员。担任陪审员的权利本来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然而许多人并没有把它看作是一项特权和义务,反而尽力去逃避。英国中产阶层人士担任陪审员的比例一向偏低,因为他们当中许多是专业人士,因工作关系而有正当理由获豁免担任陪审员。这次改革提出取消部分专业人士的豁免权,包括法官、律师、医生、牙医、护士、宗教人士及上议院议员。而认为除了有精神疾病的人和有某些犯罪前科的人被取消陪审资格外,凡在英国居住满5年,18~70岁的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担任陪审员。每个登记投票的应当有被选举资格。诚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的公正,陪审员资格作为一项权利和义务应该更能代表国家或地方社区,排除无被选举资格的阶层。

四、扩大抽选陪审员的范围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财产、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广大女性、少数族裔、有色人种及资产未达到一定数额者均被排斥于担任陪审员之外。陪审员一般为男性且拥有财产,这是基于“有财产的男人不易腐败,并可受罚金处罚”的考虑。这一资格要求意味着居民的一部分将被排除这一司法程序之外。随着各国民主观念及民主制度的强化,这些限制条件被逐渐取消。为了增加陪审团的种族代表性,白皮书提出扩大抽选陪审员的范围,避免涉及种族问题的案件中陪审团清一色的由白人担任。“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事关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能够,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情感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罪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也就是说,把被告人交给同他自己相应身份的人去审判,可以避免来自地位悬殊的人的偏心,由于陪审时实行陪审员回避制度,排除了被告人信不过的人,被告人因此减少了对审判合法性的怀疑,从而也就减少了上诉的可能性。再者,中立的陪审员本着其良心与正义审判,由于这种良心与正义的标准与被告人的评价处于同一或者相似水平,因而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最后的判决。正是由于陪审团代表着公众的舆论、民众的良心,它就可以防止刑法与民众舆论间发生脱节与分离。因此对陪审员范围的选择事关陪审团存在的价值以及司法公正与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改革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对公民政治权利关注的潮流,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正的呼唤。

这次英国《司法改革白皮书》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总的来说将减少陪审审判的数量,削弱陪审团审判这一根本性原则。如允许法官单独审理“严重、复杂的欺诈案”(这类案件一年大概有20起)和有组织犯罪案件,被告可以申请无陪审团审判,将更加削弱本来已经呈衰落之势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制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有着深厚的理念作支撑,以权利制衡权力,已经成为保障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块盾牌。而且让普通公民参与到司法权力运作的过程中,有力的抵制了司法权力的滥用,陪审团被视为是对于国家和社会阶级的权力滥用或特定法官偏见的制衡。所以让公民中的普通一员参与对另一员的审判,不仅更容易增加被告人对诉讼的认同感,而且也有力的确保诉讼向着公正的方向迈进。陪审团在公众眼里是真正独立的,因为他们防止法官免受偏袒暗示的影响。有调查表明,80%的人们更相信陪审团而不是法官会在较大程度上反映社会意见和价值观。

而且刑事司法程序对陪审团数量的减少和对陪审团审判这一根本原则的削弱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公众投入和社会参与、监督及批评的权利。即便是在短期内犯罪率上升需要对重大复杂案件提高审判效率的背景下,在为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建立更加灵活的刑事司法体系,重新平衡司法制度的初衷下,改革也要审慎地顾虑到对陪审制存在的价值理念的冲击和对公民权利还有心理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司法权力运作的保障的弱化。陪审制不是应该被取消,而是应该进行改革和现代化。

冯爱玲 曹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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