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从何时起计算?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7月,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治疗结束后,2001年1月,交警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何某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及一个没有生活来源的母亲需要抚养,何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
【分歧】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应当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计算还是应当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没有生活来源,加害人应当此时承担赔偿受害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在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前,加害人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不需要在此继续赔偿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因为在加害人赔偿受害人误工费的这段时间内,受害人实际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因为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的,也就是说加害人已经通过误工费使受害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了没受伤之前的状态。在此阶段,受害人应当通过加害人赔偿的误工费支付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所以,在此阶段,加害人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为误工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两项费用在时间上是不能重复的,否则就是重复计算。
作者: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梁先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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