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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系李某表哥)给一张存折李某(并告知密码),委托李某帮其取款2000元。数日后李某到张某家做客,走到张某家院内时发现地上有一存折,捡起、发现是几天前张某委托其取过款的存折。于是,李某心生恶念,趁人不备将存折装入包中,并将折中20000元余款取出、潜逃。后通过银行监控系统,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分歧】

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票据,进行诈骗,构成票据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取款的行为,属非法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理论上,单间独院的物品属于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内,在院子里的存折亦不例外,此时该存折并非遗失物。本案中,李某将张某的院内的存折趁人不备据为己有,构成盗窃行为。

其次,根据银行业规则,取款50000元以上是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的,50000元以下则不需要。也就是说,在50000元限额内,只要凭存折和密码即可取款,银行一般不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存款人。先前,李某能帮张某取到存款就是很好例子。由于先前的合法行为,李某获得了该存折的密码,这就使得李某非法获取存折的行为同时占有了该笔存款。

再次,李某合法的凭存折及正确的密码去银行取款,并没有欺骗银行工作人员,这恰恰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诈骗。这也是为什么丢了存折要去挂失的主要原因。

最后,在本案中,李某趁人不备偷偷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艾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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