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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不明如何解决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在如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则风险不必由出卖人承担,而是转为由受让人来承担。

1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的地点不明确的;

2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出卖人运输的;

3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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